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迎江区开展“十强企业”考评申报
 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1-11 下午 06:14:01

各乡镇、街道办事处及区直相关企业:

近日,迎江区商务局根据区经济工作考评委员会的要求,依照2005年区委《关于印发〈迎江区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实施办法〉(试行)的通知》(迎发[2005]7号)和区委办《关于印发〈迎江区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考评细则〉(试行)的通知》(迎办[2005]70号)等文件的规定,在全区进行2006年度“十强企业”的申报评比工作。区商务局的考评主要是针对辖区的建筑业、房地产开发企业、商贸流通业以及服务业等第三产业。

为确保符合考核条件的企业不漏报,这次考评扩大了覆盖面,要求各乡镇、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企业做一次调查摸底,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。对符合考核条件的建筑业、房地产开发业、商贸流通业以及服务业,要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并填报申报表准备相关资料(包括财务报表、完税凭证以及书面自评情况等)。请参与申报企业于2007131日前将申报表及自评情况说明报区商务局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。

附:考核条件

一、申报对象

在迎江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(不包括省市直属企业)。

二、评选条件

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申报。

(一)依法经营,按章纳税,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,安全生产工作和企业职工社保工作落实较好;

(二)建筑业、房地产开发企业,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,且当年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。

(三)商贸流通业、服务业等第三产业,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,且当年入库税金达20万元以上。

三、评选标准

(一)建筑业、房地产开发企业

考核总权数为100,根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,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考评。

1、上交税金基本分为50分。当年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得基本分,每增加50万元加1分。

2、营业收入基本分为20分。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得基本分,每增加100万元加1 分。

3、实现利润基本分为10分。当年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得基本分,每增加10万元加1分,每减少10万元扣1分。

4、企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分为10分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达到全市平均水平,且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较好的,得基本分,以全市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每增加15%加1分,平均工资没有达到全市平均工资水平或者社会保障工作没有落实的,此项不得分。

5、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基本分为10分。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较好,当年无生产事故发生,无职工上访得基本分。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职工集体越级上访一次的扣5分,在安全生产或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受到区以上书面表彰的加5分。

以上5项得分之和为企业的总得分。

(二)商贸流通业、服务业等第三产业

考核总权数为100,根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,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考评。

1、上交税金基本分为50分。当年入库税金达到20万元得基本分,每增加10万元加1分。

2、营业收入基本分为20分。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得基本分,每增加100万元加1 分, 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200万元加1 分。

3、实现利润基本分为10分。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0万元得基本分,每增加5万元加1分,每减少5万元扣1分。

4、同上第4条。

5、同上第5条。

以上5项得分之和为企业的总得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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